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规定,一家企业被罚22.5W
发表时间:2023年06月01日 04:06 浏览:227次
职业健康检查与常规体检不同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对我市某构件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复查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构件公司存在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未组织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劳动者进行复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警告和罚款22.5万元的行政处罚。●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接触新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用人单位在接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报告后,应该及时查看,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从事禁忌作业;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高温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